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企〔2013〕205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6〕1783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掌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县、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拨付、变更登记情况;二是获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支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三是获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二、请各县、区财政局认真总结2016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填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表(见附表1、2、3,请勿改变格式,以便统一汇总)。
三、请各县、区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圆满完成。以上材料,务必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市财政局科邮箱:whczqyk@163.com。
联系人:肖启鸣 3122121
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正文:附件1、2、3:2016年度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