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改价费〔2019〕601号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法律事实类公证和法律文件文书类公证等主要公证服务,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根据《通知》精神,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自主定价或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服务,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认真执行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和法律援助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应当在受理公证的场所显着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公证服务和市场秩序,对违法收费行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文自2019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15〕154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7〕7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