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城市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长,城市固体废物污染已经和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一起成为四大污染公害,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如何加强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固体废弃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等。
一、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和内容
由于固体废弃物本身往往十污染物的“源头”,故需对其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在每一环节都将其当作污染源进行严格的控制。
1、产生者
对于固体废弃物产生者,要求其按照有关标准,将所有产生的废物分类,并用符合法定标准的容器包装,做好标记、登记记录,建立废弃物(主要是有害废弃物)清单,待收集运输者运出。
2、容器
对不同废弃物要求采用不同容器包装。如一次性容器合周转性容器等。为了防止暂存过程中产生污染,容器质量、材质、形态应能满足所装废弃物的标准要求。
3、贮存
贮存管理是指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前的贮存过程实行严格控制。
4、收集运输
收集管理是指对各厂家的收集实行管理,运输管理是指收集过程中的运输和收集后运送到中间贮存处或处理处置厂(场)的过程所需实行的污染控制。
5、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管理包括用于农业、建材、回收资源和能源过程中对于污染的控制。
6、处理处置
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有控堆放、卫生填埋、安全填埋、深地层处置、深海投弃、焚烧、生化解毒和物化解毒等。
二、固体废弃物管理方法
1、划定有害废弃物与非有害废弃物的种类和范围
许多国家都对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并且都把有害废弃物作为重点,依据专门制订的法律和标准实施严格管理。而如何确定有害废弃物和非有害废弃物的种类和范围,就成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问题,通常采用的下面两种方法。
1)名录法
“名录法”是根据经验与实验,将有害废弃物的品名列成一览表,将非有害废弃物列成排除表,用以表明某种废弃物属于有害废弃物或非有害废弃物,再有国家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此法使人一目了然,方便使用,但由于废弃物种类繁多,难免发生遗漏。
2)鉴别法
“鉴别法”是在专门的立法中,对有害废弃物的特性及其鉴别分析方法以“标准”的形式予以规制。依据鉴别分析方法,测定废弃物的特性,如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以及其它毒性等。进而判定其属于有害废弃物或非有害废弃物。
2、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
现状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是废弃物管理的主要方法,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所证实了的。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CR—A)(1986)和《全面环境责任承担赔偿和义务法》(CERCLA)(1986)是迄今世界各国比较全面的关于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规。前者强调设计和运行必须确保有害废弃物得到妥善管理,对于非有害废弃物的资源化也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后者强调处置有害废弃物的责任和义务。英国的《污染控制法》有专门的固体废物条款。日本的《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对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包括有害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都有明确的规定。前联邦德国制定有相当完备的各种环境保护法律,要求相当严苛。例如,按照《垃圾处理法》,对由于玻璃容器、塑料、铅合金罐、保鲜包装品、石油及天然气制品等造成的垃圾要课以重税;又如,依照法律,对污染案件要实行处罚,1987年全联邦受处罚的环境污染案件17930件,垃圾案件占5930件。
1)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经济建设中所需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能源及“三废”的综合利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法”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其中,对于生产过程中废物的排放,从宏观角度要作出限制。如制定严格的消费定额和投入产出比例,以促进原材料的合理利用;对工农业生产过程的废物的处理要作出原则规定,如要求生产者认真执行以综和利用为基础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政策,采取综合利用技术措施,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对于已经产生的废弃物,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回收和再用,促进其转化为社会产品或可供再生利用的资源和能源;对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加工利用,也要作出规定,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再生资源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先利用后回炉的工作方针。
2)制定“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物法”是“环境保护法”的子法。建立此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鉴于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有别于废水、废气的污染,所以“固体废物法”必须按照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和内容,逐一定出明确的要求,以规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确保其不致造成环境污染。鉴于非有害固体废弃物中很大部分是可以“资源化”的,因此,“固体废物法”的建立需与“资源综合利用法”相衔接,将其中有关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定加以具体化。
3)建立“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固体废弃物环境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舍此,将无法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全面的,有效的管理。这是一个庞大的“标准”群,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包括采样方法、特性实验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样品标准;鉴别分类指标标准;容器标准;贮存标准;适用于生产者标准;收集运输标准;综合利用标准(包括农用标准、建材标准、能源回收利用标准、资源利用标准);处理处置标准(包括有控堆放标准、卫生填埋标准、安全填埋标准、深地层处置标准、深海投弃标准、工业窑炉焚烧标准、专用炉焚烧标准、爆炸物露天焚烧标准、物化解毒标准、生化解毒标准等)
4)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
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再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共约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部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公约中规定控制的有害废物共45类。这是一部国际间控制有害废物污染转嫁法律,我国是签约国之一,需要加强防范,以保证公约在我国疆域内的贯彻实施。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尽量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及其越境转移的条件;各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进口;建立一整套有害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制度;对于未经进口国、过境国同意或伪造进口国、过境国同意,或转移物与交件所列不符,均被视为非法。